(2016)鲁0602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树玲与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02民初5020号原告:王树玲,女,1956年10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亮、司森森,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俊,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王树玲与被告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玲的委托代理人刘德亮、司森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俊第一次庭审到庭,第二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案外人狄岩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18日,狄岩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但未能偿还该借款。2011年11月24日,原告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狄岩要求偿还借款,芝罘区人民法院以(2012)芝民简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借款,后因狄岩未履行该调解内容,原告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不同意追加被告柳俊为被执行人。涉案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故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被告柳俊承担140000元的债务。被告柳俊辩称,涉案借款其毫不知情,系其岳母以狄岩为名进行的借款,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8日,狄岩与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8日,狄岩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树玲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用于偿还2010年11月24日,在烟台银行莱山支行营业部所贷款项及家庭生活支出,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清付,每月支付。用我们现有住房(莱山区海淀小区富夼街24-3号)做为担保。2011年11月,原告将狄岩、柳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狄岩、柳俊偿还借款280000元,案号为(2012)芝民简初字第122号。后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柳俊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允准。2012年2月13日,该案以调解结案,双方一致同意由狄岩于2012年5月13日前偿还王树玲借款280000元。因狄岩未履行给付义务,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2012)芝民简初字第122号案件调解书中确认的28万元债务中的14万元。庭审中,被告柳俊以借条中没有其签名为由,对债务不予认可,且称该借款系其岳母个人借款行为,为此提交了柳俊母亲和狄岩母亲的电话录音光盘一个。原告质证称,无法确认该录音中的谈话人是否是被告母亲及其岳母,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原告与狄岩,该录音中并没有借款合同当事人的通话,合同以外的人无权约定变更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关于烟台银行莱山支行的贷款,被告称,其与狄岩于2010年11月24日在烟台银行莱山支行借款140000元用于狄岩投资做生意,该款系由其岳母、岳父用自有房屋作抵押所贷。原告称,上述贷款现已还清,就是2011年10月18日后狄岩用借原告的款项来偿还的,但原告不清楚数额,被告未到庭对此发表意见。诉讼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冻结柳俊在本院(2013)芝执字第197号一案中拍卖柳俊名下房产的执行余款140000元。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借条、民事调解书、结婚证、光盘及原、被告记载在笔录中的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1年10月18日,狄岩以偿还烟台银行莱山支行营业部贷款及家庭生活支出为由向原告借款280000元的事实清楚。该债务发生在狄岩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柳俊虽否认系夫妻共同债务,但未举证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可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柳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王树玲140000元[系(2012)芝民简初字第122号案件中确定的280000元债务的一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均由被告柳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晓华人民陪审员 张翠华人民陪审员 徐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