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玉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41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玉超,男,1973年3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10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2004年5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4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2009年8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5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玉超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七年六月七日作出(2017)京0106刑初81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赵玉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在案扣押镊子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赵玉超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玉超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玉超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玉超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刑初819号刑��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波审判员 易大庆审判员 常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婷-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