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建民与黄伟才、吴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民,黄伟才,吴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858号原告:洪建民,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住建德市。被告:黄伟才,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吴雪云,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洪建民与被告黄伟才、吴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洪建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伟才、吴雪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洪建民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伟才、吴雪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建民撤回对被告黄伟才、吴雪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洪建民负担。审判员 方 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