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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兰军与灵璧县高楼中心学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军,灵璧县高楼中心学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516号原告:李兰军,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任彩瑕,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高楼中心学校,住所地灵璧县。法定代表人:姚宜刚,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胡新贵,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军诉被告灵璧县高楼中心学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兰军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