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夏慧、邸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夏慧,邸某,邸见伟,钟维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565号原告:山东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9313484-4。法定代表人:迟玉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溪,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慧,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被告:邸某。法定代理人:夏慧,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9********),汉族,居民,系原告邸某之母。被告:邸见伟,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被告:钟维花,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原告山东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慧、邸某、邸见伟、钟维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房屋贷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在通知被告夏慧、邸某、邸见伟、钟维花应诉时,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华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洁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