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存富与武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存富,武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刘存富,男,194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被执行人武继军,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刘存富与武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继军在朔城区鄯阳东街幸福家园有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继军所有的坐落于朔城区鄯阳东街幸福家园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变卖、抵押、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路兴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