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晓红与朱仕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红,朱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晓红,居民。被执行人:朱仕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3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朱仕勇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81×××41)冻结。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全照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