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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晓红与朱仕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红,朱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晓红,居民。被执行人:朱仕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3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朱仕勇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81×××41)冻结。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全照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