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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耿建斌与周勇、山西美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建斌,周勇,山西美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建斌,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山西美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勇,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双明,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西美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133号。法定代表人:耿建斌,总经理。上诉人耿建斌因与被上诉人周勇、原审被告山西美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建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耿建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建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20元,由上诉人耿建斌减半负担1196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