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德林与杨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林,杨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960号原告:王德林,男,汉族,1929年11月23日出生,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铭,女,汉族,1979年04月0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原告王德林诉被告杨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德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林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德林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姬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