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陈某、曾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曾某,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行与被执行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曾某的房产、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薇审判员 韦立标审判员 赵 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铁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