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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超与黎段松、黎段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超,黎段松,黎段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033号原告:梁超,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香逊荣,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灿洪,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段松,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黎段山,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一座二幢1901、1902室、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2884865N。负责人:梁钢青。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方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可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