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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邓小虎、原告邓小猛与被告张斌、被告何茂刚、被告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虎,邓小猛,张斌,何茂刚,丁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157号原告:邓小虎,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码。原告:邓小猛,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斌,男,汉族,住陕西省,身份证号码。被告:何茂刚,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被告:丁敏,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虎、邓小猛与被告张斌、何茂刚、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虎、邓小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何茂刚、丁敏名下位于成都市房屋(合同备案号),限额650000元;申请查封被告张斌位于成都市房屋(合同备案号),限额445000元。并由担保人魏素琼与原告邓小猛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小虎、邓小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何茂刚、丁敏名下位于成都市号房屋(合同备案号),予以查封,限额6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定其他物权等。二、对被告张斌名下位于成都市房屋(合同备案号),予以查封,限额445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定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苑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官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