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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广东力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英德市汇景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力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英德市汇景置业有限公司,陆灿基,陈成国,陈成哲,英德市大站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力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黄爱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孟,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汇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陈成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其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扬,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灿基,男,住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成国,男,住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成哲,男,住英德市。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其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扬,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英德市大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岳雄,镇长。上诉人广东力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英德市汇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灿基、陈成国、陈成哲、原审第三人英德市大站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苏永术审判员  郑家驹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