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齐亚静与张国军、崔素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亚静,张国军,崔素桥,李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156号原告:齐亚静,女,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张国军,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崔素桥,女,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李伟,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江万庄,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石佛镇东巷村二区前进东路114号。刘荣娟,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石佛镇东巷村2区前进东路114号。原告齐亚静诉被告张国军、崔素桥、李伟、江万庄、刘荣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齐亚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亚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亚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176元,减半收取计5088元,由原告齐亚静负担。审判员  张计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新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