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文财、林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财,林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林文财,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国明,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文财与被执行人林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闽03民终2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文财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国明支付欠款人民币九万九千四百九十四元零角四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民终2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一航执行员 李 慜执行员 林钰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