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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龙与董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董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778号原告:黄龙,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董宝山,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黄龙与被告董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黄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