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冀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冀,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河南省获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3月28日经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于2017年4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0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冀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文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17时,睢县河堤乡张吾楼村村民张某驾驶大货车在睢县西关被睢县交通局以超载为由查扣,打电话(155××××7718)联系熟人帮忙处理违章时,误将电话打给被告人刘冀。刘冀问明原由便冒充张某的熟人,谎称处理违章需花钱,让张某往自己提供的帐号上打款5000元据为己有。第二天,张某发现上当向刘冀追要未果,于2017年3月24日报案。案发后刘冀退赔了全部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冀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刘冀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说明、转帐凭条、刘冀工商开户信息、交易明细、睢县联通155××××7718机主信息查询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冀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刘冀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冀已将赃款全部退赔给张某,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冀犯诈骗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中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