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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区辉强、罗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辉强,罗正宇,杨婧,曾启沛,麦艺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851号申请人:区辉强,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罗正宇,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杨婧,女,傣族,1981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曾启沛,男,汉族,1978年8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麦艺施,女,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区辉强与被告罗正宇、杨婧、曾启沛、麦艺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区辉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正宇、杨婧、曾启沛、麦艺施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区辉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正宇、杨婧、曾启沛、麦艺施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区辉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