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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卢柏斗与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第三人刘雅云撤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柏斗,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刘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27行初15号原告卢柏斗,男,194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张学刚,局长。行政负责人王涛,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爱民,该单位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刘兴宇,富裕县友谊派出所民警。第三人刘雅云,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柏斗不服被告黑龙江省富裕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富公(友)行罚决字(2016)660号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柏斗认为其无论胜诉或是败诉,公安机关都会因卢柏斗年龄已七十周岁以上不执行行政拘留,为此,原告卢柏斗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柏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柏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卢柏斗负担。审 判 长  李少堂审 判 员  田永光人民陪审员  牛彦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