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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与徐莉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徐莉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青龙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许祖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莉莉,女,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上诉人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莉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德嘉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德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4元,由上诉人德嘉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国伟审 判 员 袁海燕审 判 员 孙海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姚 远书 记 员 许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