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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焕玲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桂香人格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玲,李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张焕玲,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桂香,女,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焕玲申请执行李桂香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焕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15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王志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