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关军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896号罪犯关军,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金义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认定关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783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违法所得。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关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违法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