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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董小丽与颜辉、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丽,颜辉,张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166号原告:董小丽,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被告:颜辉,男,55岁,个体,现住康平镇。被告:张洪波,男,54岁,退休工人,现住康平镇。原告董小丽与被告颜辉、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小丽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董小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丽撤诉。案件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计2197元,由原告董小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