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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现敏与邢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现敏,邢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664号原告:吕现敏,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存峰,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住所地宁晋县石坊路。原告吕现敏与被告邢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吕伟强与邢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案号为(2017)冀0528民初2663号,因本案与该案均系基于同一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冀0528民初2663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赵喜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少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