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郑顺琴、李佳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顺琴,李佳琪,李佳鸿,李桂华,覃艳荣,李穆军,李秋,玉林市恒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郑顺琴,女,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李佳琪,女,2005年12月14日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李佳鸿,男,2011年2月24日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李桂华,男,1949年7月28日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覃艳荣,女,1952年12月5日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李穆军,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李秋,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玉林市恒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一环北路(原玉林市车管所玉柴汽车城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7248428-X。法定代表人:卢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8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穆军、李秋、玉林市恒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玉林市恒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林志丹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