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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何文诈骗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何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30刑初88号公诉机关洱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何文,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施甸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3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被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洱检刑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何文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珍、何佳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何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6月,被告人黄何文驾驶其云LXXX**号(黄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营期间,通过使用向他人购买的经过篡改的高速公路通行卡,在云南省境内的高速公路上偷逃车辆通行费二次,偷逃金额共计人民币6663元。2016年7月23日,黄何文到洱源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偷逃车辆通行费的事实,并向洱源县公安局退缴了偷逃的车辆通行费人民币66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何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照片及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云LXXX**(黄牌)使用伪卡逃费汇总表及记录详情、云高法发﹝2008﹞3号文件、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件、云政复﹝2013﹞75号文件、云政复﹝2014﹞28号文件、云政复﹝2015﹞16号和46号文件、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洱源皓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黄何文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云LXXX**号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关于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货车逃费记录详情中相关信息的说明、逃费车辆云LXXX**费率具体验算公式、关于云LXXX**(黄牌)偷逃通行费金额计算情况说明、证人肖某、温某和马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黄何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何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何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何文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何文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案发后被告人黄何文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何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黄何文退缴到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6663元系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财产,应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何文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退缴到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6663元,返还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春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