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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杰稳与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稳,张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652号原告:王杰稳,男,1994年5月15日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女,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王杰稳与被告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王杰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杰稳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王杰稳负担。审判员  夏淑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万珍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