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24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太泉与黄伟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太泉,黄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240之一号原告:杨太泉。被告:黄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太泉诉被告黄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黄伟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杨太泉未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太泉负担。审 判 长 李飞代理审判员 刘娜人民陪审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