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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524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太泉与黄伟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太泉,黄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240之一号原告:杨太泉。被告:黄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太泉诉被告黄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黄伟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杨太泉未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太泉负担。审 判 长  李飞代理审判员  刘娜人民陪审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