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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成绍永与古约利梁大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绍永,梁大伟,古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857号申请执行人成绍永,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执行人梁大伟,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执行人古约利,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成绍永与被执行人梁大伟、古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4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大伟、古约利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绍永于2017-02-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大伟、古约利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梁大伟、古约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大伟、古约利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8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彭 超代理审判员  李东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仁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