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某、马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80号被执行人:陈某,住甘肃省平凉市。被执行人:马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板桥乡蔡桥村26041号。被执行人陈某、马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甘042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被执行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和马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徐克勤3680元、妙亮祖1838元、杨杰1185元、柴乘汜2619元、景福寿3610元、朱积明2681元、朱积明2681元、唐琥尧2077元、刘小霞1305元、曹静2000元、加生伟2599元、李建龙1899元、李君实2772元、包海春2277元、梁玉叶2100元、杨保中3465元、孔祥波4416元、姜振海2999元、杨月仙2920元、刘育琤223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马某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及退赔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1月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通知后被执行人陈某、马某没有履行缴纳罚金30000元、20000元及向徐克勤等人退赔经济损失。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陈某、马某在白银监狱服刑,无任何收入,暂无法履行义务。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某、马某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菅新涛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