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英德市农村扶贫经济合作社与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罗惠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农村扶贫经济合作社,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罗惠燕,吴志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230号原告:英德市农村扶贫经济合作社,地址:广东省英德市XX大道。法定代表人:范后寿,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红平,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红镇茗茶一路原红旗茶厂。法定代表人:罗惠燕。被告:罗惠燕,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吴志勇,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英德市农村扶贫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罗惠燕、吴志勇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10日本院作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沛坤、付日波组成合议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红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罗惠燕、吴志勇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德市农村扶贫经济合作社诉称,2010年,为集中解决第一轮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中,由英德市直单位帮扶的19条省定贫困村集体经济脱贫问题,经英德市委市政府同意,该19条贫困村委托原告英德市农村扶贫经济合作社(市扶贫办主管)与被告英德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协商,并签订了《有偿使用扶贫款项协议书》通过有偿使用的形式,将2010年英德市财政安排的340万元扶贫双到专项资金借款给被告公司,合同期限13年,19条贫困村第一年每村分红1万元,以后12年每年分红3万元,合同期至2022年。为保证协议的顺利执行,原告与被告又于2010年11月23日签订经过英德市公证处见证的《扶贫赠与合同》,该合同第六条载明:“乙方(英德我和你食品公司)在合同规定期内不可以撤销赠与”。目前,该合同已执行5年(2010年-2014年),有力解决了贫困村集体经济脱贫问题,但2015年度的分红款62万元被告公司却迟迟没有履行,影响了村委会的正常运作,贫困村意见很大。英德市扶贫办也多次与被告公司沟通协商,均未能予以落实。2016年度的62万元分红款也已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公司及委托律师发函告知,被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依然没有履行协议。依据《有偿使用扶贫款项协议书》四“违约责任”载明:“如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每年的返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回已支付给乙方的340万元本金。终止合同后乙方已支付的甲方的资金不再返还给乙方。”因此被告公司必须返还本金及2015、2016年两年的扶贫分红款共计464万元。近几年,从中央、省道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精准扶贫,对于扶贫资金更加严厉监管。2016年10月11日,中共英德市委办公室、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专门发出明电《关于修改完善英德市前两轮扶贫“双到”贫困村帮扶项目合同工作方案的通知》,被告公司的扶贫合同履行问题也纳入该通知之中,要求2016年内必须得到履行并妥善解决,以保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及贫困村的利益不受损害。被告罗惠燕身为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担保责任,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志勇与罗惠燕系夫妻关系,因此被告也应对罗惠燕的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有偿使用扶贫款项协议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被告作为英德知名公司,对于英德市委市政府重托下的扶贫项目,应当不负众望,承担其所签订的协议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公司签订的《有偿使用扶贫款项协议书》;2、判令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公司返还本金及分红款共计464万元(其中:340万元为本金,2015、2016年两年的扶贫分红款124万元);3、判令被告罗惠燕与吴志勇连带清偿上述所有款项;4、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按诉状,其中理由起诉状第2页第6行理由变更为:借款给被告公司,其他无补充无变更;将起诉状中罗惠燕身份证号码变更为:。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罗惠燕、吴志勇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英德市农村扶贫经济合作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范后寿居民身份证,该证据为复印件;2、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罗惠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英德市农村扶贫经济合作社与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及担保方罗惠燕签订的《有偿使用扶贫款项协议书》,2010年12月3日的工商银行英德支行进账单,该证据为复印件;4、关于入股企业解决我市单独挂扶23条省定贫困村集体脱贫的请示(英扶办[2010]46号)、《扶贫赠与合同》、公证书(2010)英证内字第816号、英德市“双到办”《要求减免与企业签订扶贫赠与合同公证费用的报告》,该证据为复印件;5、2份《委托入股协议书》(代表),该证据为复印件;6、中共英德市委办公室、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修改完善我市前两轮扶贫“双到“贫困村帮扶项目合同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该证据为复印件。7、英德市扶贫办《关于以法律途径解决英德市我和你公司返还扶贫分红款履行合同事项的请示》,英德市19条贫困村负责人及所在镇领导签字同意以法律途径追偿扶贫款,该证据为复印件。8、罗惠燕、吴志勇《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9、英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一)》(复印件)、英德市财政支农专项报账资金请款审批表及报账制实地核查表、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申报承诺书、广东省财政厅粤财农[2016]116号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作专项资金(扶持农业贷款贴息方向)的通知(以上均为复印件)。上述证据原件经核对后当庭退回给原告。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罗惠燕、吴志勇未提供抗辩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罗惠燕签订《有偿使用扶贫款项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英德市农村扶贫经济合作社,乙方: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担保方:罗惠燕……一、合作形式和期限:甲方支付340万元人民币给乙方,用于乙方扩大生产经营…。合作期限为13年,即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期满。乙方第一年返还19万元给甲方,以后12年每年返还62万元给甲方(13年乙方共返还763万元给甲方)。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确保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支付340万元给乙方银行帐户(户名: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英德市支行富强分理处,帐号:44×××86)…。2、……。3甲方在合作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第一年向乙方收取19万元,以后12年每年的12月30日前收取62万元的返还款。三、乙方的权利义务:1、……。2、乙方必须在合作期限内第一年返还19万元给甲方,以后12年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返还62万元现金给甲方。(甲方帐户户名:英德市农村扶贫经济合作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富强支行,帐号:20×××58)…。3、乙方以罗惠燕个人作担保,确保每年返还款按时支付给甲方。四、违约责任:1、……。2、如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每年的返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回已支付给乙方的340万元本金。终止合同后乙方已支付甲方的资金不再返还给乙方。……”上述三方分别在协议中盖章签名。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340万元款项转入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帐户,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则在2010年至2014年间按约定支付了款项给原告,但被告从2015年起至2016年两年却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和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原告扶贫资金340万元,并承诺在合作期限内第一年返还19万元给原告,以后12年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返还62万元现金给原告,但从2015年起至2016年两年却未按承诺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已违反承诺,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有偿使用扶贫款项协议书》,并返还使用款340万元,及2015年、2016年返还款各62万元,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惠燕对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罗惠燕对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惠燕对上述的债务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并非是债务人,因此上述债务不是被告罗惠燕、吴志勇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被告吴志勇对上述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罗惠燕、吴志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英德市农村扶贫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罗惠燕签订的《有偿使用扶贫款项协议书》。二、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使用款3400000和2015年、2016年返还款各620000万元。三、被告罗惠燕对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920元,由被告英德市我和你食品有限公司、罗惠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伟明人民陪审员 朱沛坤人民陪审员 付日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当事人如自觉履行本判决,可向对方履行,也可将款项转(存)入本院上述账户,当事人转(存)入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履行款所属案件,对此可能造成你的不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