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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玉梅申请执行王紫玲、郑州大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花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梅,王紫玲,郑州大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花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217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梅,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号。被执行人王紫玲,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号。被执行人郑州大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花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8号附7号院兴业云鹤1号楼。负责人李君红。陈玉梅申请执行王紫玲、郑州大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花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4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原告陈玉梅与被告王紫玲、郑州大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花路分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郑州大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花路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玉梅返还定金、佣金共4万元。三、被告王紫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玉梅支付一倍定金24400元、贷款手续费7712元、抵押保证金2000元、违约造成的损失3万元,共计64112元。案件受理费8412元,由被告王紫玲负担。因王紫玲、郑州大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花路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4日权利人陈玉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紫玲名下位于金水区徐寨路9号的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王紫玲、郑州大豫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花路分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照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