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隋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0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李海东,行长。被告:隋丽,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利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唐利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