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杨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杨建伟,王军,北京同方国环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负责人:展海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伟,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业荣,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峰,山东鲁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同方国环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白楼村金安路乙27号。法定代表人:刘会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辉,男,北京同方国环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建伟、王军,原审第三人北京同方国环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5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以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燕萍审 判 员 吕桂欣审 判 员 马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史华振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