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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行审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武县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武县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3行审114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成武县南环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庞亚中,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30043217333。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呈祥,总经理。营业执照注册号:371700228017288。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成环罚字[2016]第cxdgdq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伍万元。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4日,成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压件车间没有治污设施,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被执行人违反“三同时”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成环罚字[2016]第cxdgdq0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伍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成环罚字[2016]第cxdgdq0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又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成环催字[2017]第sdcx03号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至今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1、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批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5、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6、成武县环保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记录;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9、行政处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成环罚字[2016]第cxdgdq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袁雪峰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