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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里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里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里兴,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余干县。因盗窃于2010年11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里兴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里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郑里兴在苍南县灵溪镇A+网咖的86号电脑包厢内窃取被害人苏某的苹果6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30元),并于逃离时被被害人苏某发现并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里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里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经追回,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里兴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里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志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