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奕博与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奕博,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科涛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初95号原告王奕博。委托代理人郎康、方力维。被告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龚淑娟。第三人义乌市科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RSANSUNMA。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奕博诉被告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义乌市科涛进出口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王奕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奕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奕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奕博负担。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