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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屈献武与李梓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253-2号原告(反诉被告):屈献武,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吴勤,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梓权,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屈献武与被告李梓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屈献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李梓权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献武、被告李梓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屈献武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李梓权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屈献武负担。本案反诉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梓权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胡亚东人民陪审员  崔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