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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9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远路与李雨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路,李雨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918-1号申请执行人陈远路,男,汉族,出生于1951年2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建民办。被执行人李雨菊,女,出生于1953年8月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建民办。本院在执行陈远路与李雨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9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3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聂 佳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