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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希敏与李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敏,李俊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2民初132号原告:李希敏,男,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李俊鹏,男,成年,住云浮市。原告李希敏诉被告李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希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鹏经本院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希敏诉称:经原告的朋友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李俊鹏,在云城区xxx服务中心闲聊之下,被告得知原告能在信宜市购买到正宗三华李,于是让原告为被告代购60斤三华李,每斤30元,合计1800元,但未实际支付款项于原告。被告在2016年6月11日晚上22:54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未归还原告。被告于2016年6月16日晚8时许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理由为被告妻子的姐姐需要到广州入院治疗,此款至今并未归还于原告。被告曾承诺所有欠款均于2016年7月15日之前全部归还原告,但是都未能实现。原告催促被告归还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找被告的哥哥李俊旭,李俊旭已承认借款的事实,但表示无能为力。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138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照片,证明被告本人相片及被告家庭住址。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转账13800元给被告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哥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哥哥已证实确有此事。银行流水,证明原告转账给被告的事实。被告李俊鹏没有提出答辩,在诉讼中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希敏与被告李俊鹏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2000元给被告。2016年6月16日,李俊鹏以其妻子的姐姐生病住院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10000元给被告。上述两次借款,被告均没有出具书面的借据给原告收执。另外,被告通过原告代购水果三华李,购买金额为1800元,但被告并没有支付该款给原告,亦没有出具欠据给原告收执。其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归还尚欠的13800元,但被告只于原告起诉后的2017年4月30日归还了3000元给原告,尚欠的10800元至今未还。在原告提供的原告与被告聊天记录中,原、被告就借款、还款事宜多次进行沟通,其中被告于2017年5月12日13:12向原告回复以下内容:“我三月份同你讲从四月份开始分四个月或五个月全部支付完13800元。4月30号已经支付3000元整,我觉得无问题出现。”本院认为:原告李希敏与被告李俊鹏之间的借款属公民之间的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属实,有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只归还了3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李俊鹏归还尚欠借款9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被告代购价值1800元的三华李水果,被告虽然没有出具欠据给原告,但在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确认共欠原告13800元,减除借款12000元,尚余金额为1800元,与原告主张被告欠其1800元的水果款项互相印证,原告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俊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尚欠借款及水果货款共10800元给原告李希敏。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6元(原告已预交73元),公告费26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合计406元,由被告李俊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少斌审 判 员  刘星荣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麦绮莹冯秋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