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0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荣桂与镇江市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行政许可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桂,镇江市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02行初26号原告黄荣桂,男,1953年3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镇江市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镇港口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冬冬,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原告黄荣桂与被告镇江市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荣桂诉称:依法撤销被告于2017年4月6日针对原告作出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通知书》。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下达《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补栏,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养殖场自行关闭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此行政行为缺乏相应职权,且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资源环境案件,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案应由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丹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邹永超审 判 员  卞正鲁人民陪审员  边荣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