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邓莫某与成某、石某某、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成某,石某某,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生于1992年6月20日,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成某,女,生于1994年1月3日,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石某某,女,生于1969年11月12日,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成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3日,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成某、石某某、成某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邓宗陆婚约彩礼11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但三被执行人未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成某在中国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二、对被执行人成某在中国银行账户X元予以划拨,划拨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开设的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平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