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卫卫、张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卫,张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85号申请人:张卫卫,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强县。被执行人:张顺,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卫与被执行人张顺、孙万明、孙雪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顺在武强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有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款236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顺在武强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的赔偿款2364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