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费玲、荣生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玲,荣生允,房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费玲,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荣生允,女,成年,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房克山,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费玲与被执行人荣生允、方克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4)日仲字第2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681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荣生允、方克山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费玲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费玲与被执行人荣生允、方克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