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刚与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尹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刚,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尹国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365号原告:孙刚,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婧,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经营者:郭国辉,男,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业主,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尹国林,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中山,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刚与被告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尹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孙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刚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刚撤诉。案件受理予以免收。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