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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绍怒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绍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绍怒,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文成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辩护人王贵,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绍怒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绍怒及其辩护人王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刘志虎(已判刑)在文成县大峃镇以13.5万元的价格,收取张某1、谢某、陈某、王某1四人的护照,交给被告人胡绍怒办理出境手续。2005年3月19日,刘志虎包车送张某1、谢某、陈某、王某1四人到瑞安交由被告人胡绍怒组织该四人到北京,从北京机场出境。同月29日,张某1等人途经俄罗斯圣彼得堡时被当地警方抓获遣送回国。被告人胡绍怒于2016年12月1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护照、身份证等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北京边防检查站移送案件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毛某、李某、张某1、张某2、谢某、陈某、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绍怒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胡绍怒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绍怒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绍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胡绍怒仅负责运送偷渡人员到北京,系从犯;2、本案被告人胡绍怒系在偷越过程中被查获,应以未遂论;3、被告人能在法庭上认罪,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刘志虎(已判刑)在文成县大峃镇以13.5万元的价格,收取张某1、谢某、陈某、王某1四人的护照。2005年3月19日,刘志虎包车送张某1、谢某、陈某、王某1四人到瑞安,由被告人胡绍怒带领该四人到北京交由“玉壶人”,“玉壶人”将护照和机票交给偷渡人员,张某1等四名偷渡人员从北京机场出境。同月29日,张某1等四人偷渡至俄罗斯圣彼得堡时被当地警方抓获遣送回国。被告人胡绍怒于2016年12月1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护照、身份证等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北京边防检查站移送案件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1、张某2、谢某、陈某、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绍怒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绍怒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绍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恰当,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本案系未遂的意见,经查,四名偷渡人员在被告人胡绍怒等人的组织下偷越国(边)境至俄罗斯圣彼得堡,并非在偷越过程中被查获,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胡绍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绍怒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光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人民陪审员  周圣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琼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