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齐峰、于本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峰,于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齐峰,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住泊头市。被执行人:于本华,男,1968年8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本案在执行齐峰诉于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