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路润良与南京家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姜观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润良,南京家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姜观军,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路润良,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南京家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佳乐福新寓03幢3单元5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7995475。法定代表人:吴成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观军,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郭红,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路润良与被执行人南京家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姜观军、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南京家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姜观军、郭红的银行存款20290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姜观军所有的“苏A×××××”号奔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修峰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皖0321执1370号怀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皖0321执137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已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姜观军所有的“苏A×××××”号奔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此复2017年月日(印章)注:此���由协助执行单位退回人民法院附卷。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321执1370号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路润良与被执行人南京家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姜观军、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321执137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根据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姜观军所有的“苏A×××××”号奔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法官蒋新文联系电话1805525****2017年月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皖0321执保223号怀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皖0321执保223号��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已协助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郭红所有的坐落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青云巷20号204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此复2017年月日(印章)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回人民法院附卷。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321执保223号:关于申请人路润良与被申请人南京家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姜观军、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321执保22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郭红所有的坐落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青云巷20号204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法官蒋新文联系电话1805525****2017年月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皖0321执保233号申请人:路润良,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新城社区前湾一组49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709302457。被申请人:南京家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佳乐福新寓03幢3单元5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7995475。法定代表人:吴成东,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姜观军,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青云巷20号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108226115。被申请人:郭红,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青云巷20号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804059322。申请人路润良依据本院已���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321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郭红所有的坐落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青云巷20号204室房屋一套。本院认为,申请人路润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郭红所有的坐落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青云巷20号204室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蒋新文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石修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