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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何国雄与中山世阳快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雄,中山世阳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357号原告:何国雄,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芬,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是原告的妻子。被告:中山世阳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208号宏昌物流园仓储3第16-2卡。法定代表人:黄远成。原告何国雄诉被告中山世阳快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何国雄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国雄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不作收退)。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易泳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