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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明英与叶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明英,叶祥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财保110号申请人:吴明英,女,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申请人:叶祥,男,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申请人吴明英与被申请人叶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明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祥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明英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叶祥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吴明英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洪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